江西高院發布普法文章,題目與內容嚴重不符 網友:具有迷惑性和誤導性
大眾新聞報記者 駱聞
9月12日,認證主體爲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江西法院”公衆號,發布題爲《收藏!這些情況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普法類文章,顯示來源于浙江省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多地法院公衆號轉發。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資料圖)
打開文章內容,首先顯示:“提起住房,物業費始終是難以繞開的話題。那麽哪些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物業的某些行爲真的合法嗎?”文章共例舉八種情形釋法。

江西法院公衆號發布的文章(截圖)
八種情形釋法大致內容爲:第壹種房子沒入住要交物業費。第二種房屋質量導致漏水業主應該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不能以此爲由拒交物業費。第三種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以物業服務存在局部瑕疵爲由拒交物業費,如果存在管理上明顯不到位的視爲重大瑕疵,可以減免物業費。第四種沒交物業費,物業停水停電不合法。第五種物業擅自對外出租地面停車位導致業主無法停車的情形,如果物業未經業主大會授權不合法,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授權通過,所得的收益應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第六種小區內違規停放的電瓶車自然業主遭受損失,物業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業主可以要求物業與實際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七種物業發的《用戶手機》約定“業主違反手冊規定物業有權罰款”不合法。第八種買賣二手房,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現業主不承擔原業主拖欠的物業費。
記者認認真真讀完整篇文章,未在文章內容裏找到標題描述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況。
有網友質疑:江西高院發布的該篇文章,具有壹定的迷惑性和誤導性,文章標題說可以拒交物業費,打開文章全部是要求交物業費。法院發布相關普法文章,能使廣大人民群衆接受普法教育是好事,作爲壹個權威執法機構發布這樣“文不對題”的文章,令人失望。
也有網友認爲,發布這樣的文章不足爲奇,因爲執法、司法、普法人員作爲業主,也是物業服務費付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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