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可以以監督的名義將物業公司員工照片公開傳播?

據北青網消息:杭州上城區保利羅蘭香谷小區的業主汪先生,將物業公司員工在辦公室抽煙的照片,發到小區業主物業聯絡溝通群,遭到物業公司員工報警。物業公司員工認爲,汪先生侵犯肖像權。
物業公司回應員工報警壹事時稱:對于員工報警事件,是因爲當時業主把這張照片發布到業主群,員工認爲這個照片來源不當,類似于未經允許拍攝就發布,導致了壹些言辭貶損,所以該員工心裏面有壹定的影響。
有網友評論:辦公室屬于私人空間,物業公司員工抽煙無可厚非,業主不應該偷拍物業公司員工的照片公開傳播。也有網友評論:辦公室屬于公共場所,業主有權監督物業公司的行爲。更有網友評論: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權,物業公司員工沒有肖像權。
物業公司辦公室是否屬于公共場所?業主是否可以以監督的名義對物業公司員工進行拍照?筆者曾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閱讀到壹起關于辦公室是否屬于公共場所的行政訴訟案例。
案例的大致內容:某地壹村民的房屋因被相關單位強制拆除後,村民到鄉政府鄉長辦公室找到鄉長,要求解決後續事宜,村民從進入鄉長辦公室開始用手機悄悄全程錄音。過程中因語音過激和發現村民錄音,鄉長認爲村民擾亂辦公室場所和侵犯個人空間以及隱私,向派出所報警。
派出所出警後以“尋釁滋事”案由對村民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執行完畢後村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
壹審法院認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適當,村民的訴請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二審法院認爲:鄉長作爲當地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村民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到其辦公室反映情況並無不妥,其辦公室不應認定爲個人空間,村民在反映情況時未有任何過激行爲。至于村民手機錄音,僅保存于村民個人手機內未以任何形式公開傳播,不能認定爲侵犯其隱私。二審法院撤銷壹審判決和相關行政處罰。
透過這個案例再回到新聞事件上,筆者認爲:小區的物業辦公室作爲處理小區業主繳費、投訴等公共事務的地方。相對來說,辦公室就成爲小區業主和物業的公共場所,業主有權監督物業公司員工的不文明行爲。業主“偷錄”的錄音、錄像、照片等,僅能保存于個人設備或向相關部門提供證據之用,不宜進行公開。
網友評論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權,物業公司員工沒有肖像權。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第1019條相關內容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第1020規定了五種行爲使用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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