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讚!刑案審理河北南宮法院依法當庭踐行證據製度裁定排除非法證據
大眾新聞報首席記者熊宇 駱聞 記者趙宇
2026年7月31日下午,河北南宮市人民法院的一場刑事案件庭審,引發法律實務圈廣泛討論與關注。該案審理過程中,因控方未能當庭出示被告人羈押期間完整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合議庭當庭作出裁決,將被告人全部庭前訊問筆錄予以排除。在司法實踐中,當庭直接排除全部庭前供述的案例並不多見,這一場庭審,也把刑事案件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製度在實踐運行中的現實問題,再次擺到公眾麵前。

南宮法院(資料圖)
據旁聽人士記錄,該案開庭之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調取被告人被羈押之後全部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多份庭前訊問筆錄的合法性展開法庭調查。
麵對辯方申請,公訴方當庭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有被告人本人簽字確認,同時辦案機關出具相關《情況說明》,足以證實訊問過程合法,不需要向法庭提交同步錄音錄像。法庭短暫休庭之後恢複開庭,審判長向被告人核實供述效力,被告人當庭表示,以法庭上的當庭供述為準。法庭再度休庭評議,半小時後複庭,審判長當庭宣布:因控訴方未提供對應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無法排除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對被告人全部庭前訊問筆錄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不是可有可無的辦案附屬材料,而是刑事訴訟當中約束訊問行為、核查供述合法性的關鍵製度設計 。依據“兩高三部”《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規定,法庭審查證據合法性,必須重點審查錄音錄像是否完整、是否同步錄製,筆錄與錄像內容是否存在重大出入;法律明確,應當移送同步錄音錄像而未移送,導致供述合法性無法排除疑問的,相關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同步錄音錄像一頭約束偵查訊問行為,一頭守護被告人權利,也是防範冤錯案件一道重要程序閘門。
但在不少案件庭審當中,經常會出現類似困境:辯方申請調取完整訊問錄像,控方以筆錄有簽字、出具情況說明等理由不予提供。簽字筆錄隻能證明當事人看過文字記錄,不能回溯還原訊問時的真實場景;一紙書麵《情況說明》,屬於辦案機關單方說明,不能替代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一客觀視聽證據,更不能直接證明訊問全程合法合規。如果僅僅依靠筆錄簽字、辦案單位說明,就繞開同步錄音錄像的當庭出示與質證環節,非法證據排除製度就很容易流於形式。
此次南宮法院合議庭敢於當庭作出排除裁決,體現審判機關堅守證據裁判原則。法庭沒有簡單將排非申請擱置,沒有選擇“庭後合議再答複”的常規處理方式,而是直麵證據合法性爭議,當庭給出程序結論。這一裁決釋放出明確信號:簽字筆錄不等於天然合法,書麵說明不能替代同步錄音錄像,當控方不能提交法定證據材料、無法消除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時,相關供述就要承擔證據不能采信的法律後果。
當然,一份庭前供述被全部排除,不等於直接宣告被告人無罪,隻是意味著這些在偵查階段形成的口供,不能再作為定罪證據使用。後續庭審,公訴方仍可出示其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繼續舉證,案件實體結果,仍然要看剩餘證據能否形成完整閉環。這次事件的核心看點,不在於最終定罪量刑走向,而在於庭審對程序正義的踐行。
同步錄音錄像製度的生命力,不在於偵查階段有沒有錄製完成,而在於當法庭有需要的時候,這份錄像能夠完整隨案移送、當庭出示,接受控辯雙方公開質證。如果錄像隻存放在辦案機關卷宗之中,庭審需要時卻無法完整提交,那麼這套製度的監督製衡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南宮法院這起庭審也折射出現實司法實踐亟待厘清的問題:同步錄音錄像的提交義務邊界在哪裏?當辯方提出合法申請,控方拒絕移送完整錄像,法庭應當如何處置?“情況說明”可以在何種情形下彌補錄像缺失?這些問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可能遭遇的程序考題。
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南宮法院本次庭審的裁決,給同類案件提供了一個觀察樣本:非法證據排除不能停留在紙麵法條,要敢於在法庭之上落地。法庭審理刑事案件,既要查清犯罪事實,同樣不能忽視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唯有把同步錄音錄像這把“鑰匙”真正用好,讓每一份訊問過程置於可視、可質證的監督之下,才能築牢防範冤假錯案的防線,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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