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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銅梁:拆遷遺留問題凸顯“新官不理舊賬”頑疾

2026-10-12 作者:熊宇 骆闻 赵宇 来源:本报记者

       大眾新聞報首席記者熊宇 駱聞 記者趙宇

       核心摘要:二十餘年前征地拆遷、十餘年前政府明確承諾待用地時依規補償安置,然而時隔多年,重慶銅梁區東城街道劉勇一戶的合法拆遷安置訴求始終懸而未決。麵對既定曆史事實、官方信訪答複記錄及明確法律依據,當地後續履職部門推翻前期政府定論、隨意曲解土地性質、推諉搪塞群眾訴求,典型暴露出“新官不理舊賬”、政策執行斷檔、為民履職缺位的突出問題,導致群眾合理訴求長期積壓、信訪糾紛久拖難解。

       在基層治理中,“新官不理舊賬”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不僅損害群眾切身利益,更嚴重透支政府公信力、激化基層矛盾。近日,大眾新聞報記者通過實地調查、梳理檔案資料、核對法律法規,對重慶市銅梁區東城街道劉勇戶拆遷安置信訪糾紛一案,存在清晰的曆史征地事實、明確的政府安置承諾、完備的產權法律依據,但當地銅梁區東城街道在後續履職中片麵解讀政策、否定曆史定論、拒絕兌現合法安置補償,讓群眾二十年合理訴求淪為“一紙空文”。

       曆史有據:早年征地拆遷撤銷社建製,政府明確承諾後續安置補償

       追溯事件源頭,劉勇戶拆遷糾紛始於2004年政府征地拆遷。1992年11月,為響應政府改革開放創業的口號,原東郭鄉人民政府經原銅梁縣國土局依法審批,征用晏渡四社1742.5平方米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劃撥包含劉勇父親劉紀典在內的19戶村民作為個體經營性用地用於經商辦企業使用。其中,劉紀典戶合法獲批110平方米國有經營性用地,權屬清晰、審批合規、手續完備,審批的過程當中因國有土地建房並沒有按照農村宅基地遷建的要求,把農村取得的農村集體宅基地應拆除退還交集體安排的規定。

       隨著城鎮化推進,征地拆遷工作逐步開展。2004年起,劉勇所在晏渡四社啟動拆遷相關工作,其母親及兄弟姐妹共計11人陸續完成征地農轉非安置領取了安置費。因當時地塊開發商隻做了圍牆圈地,暫未投入開發建房使用,對劉勇戶在拆遷範圍內的農村房屋也未及時拆遷,農村住房安置補償事宜暫時擱置,全家人便在1992年批準的國有土地新建房屋內居住生活。

       2008年,劉勇戶因全家始終未獲得任何住房安置補償,正式向銅梁縣政府信訪訴求維權。時任副縣長張小江接訪督辦後,原縣信訪辦書麵轉述當地管委會作出的官方答複:信訪人所在的東城街道原晏渡村四社屬我縣實施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現暫未投入使用,將在需使用時,按相關政策予以拆遷補償。

       這份官方答複,是政府基於征地事實、權屬性質作出的公開承諾,也是群眾信賴政府、擱置爭議、靜待處置的核心依據。彼時,群眾秉持對政府公信力的信任,未再持續信訪,靜待政府履約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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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信訪答複按相關政策予以拆遷補償的回複)

       新政不認舊諾:街道擅自曲解權屬,無端駁回群眾合法訴求

       誰料,一紙政府承諾,懸空便是十餘年。2013年,隨著區域開發提速,案涉地塊早已納入城市規劃,農村房屋也被推平建成了高檔小區,劉勇戶依據2008年政府信訪答複,再次向相關部門正式提出對11名家庭成員進行住房安置訴求。

       麵對清晰的曆史檔案、明確的政府承諾、合法的產權證明,原銅梁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東城街道卻徹底推翻前期官方定論,作出截然相反的處理答複,無端駁回群眾訴求。銅梁縣國土資源局2013年7月3日回複稱,因新建110平方房屋,在農村的舊宅基地應拆除還耕,2008年東城街道晏渡4社土地全部集體土地被征收時,對你戶11人進行了農轉非安置,端隊時在對你是所有農村房屋調查摸底過程當中,你戶房屋(1992年登記證號為0110204075號)已拆除滅失,在公告時無房屋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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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銅梁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安置的回複)

       由於後來銅梁區政府對實施拆遷職能劃分將拆遷安置職能由當地街道具體實施,由區征收中心負責審批。此後劉勇也不停地向東城街道拆遷辦反映情況,最後拆遷辦負責人郭主任直到退休,也沒有做出過任何書麵解決方案。2018年劉勇多次書麵提出未安置應安置的事由,2023年8月8日東城街道在沒有重新核查的基礎上信訪回複照抄原銅梁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答複,因新建110平方米房屋,在農村的舊宅基地應拆除還耕,2008年東城街道晏渡4社土地全部集體土地被征收時,對你戶11人進行了農轉非安置,端隊時在對你是所有農村房屋調查摸底過程當中,你戶房屋(1992年登記證號為0110204075號)已拆除滅失,在公告時無房屋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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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城街道照抄原國土房管局回複,以農村宅基地是屬於遷建房,舊房應拆除還耕範圍,現無房屋拆遷,作出沒有交代訴權不予安置補償的答複意見)

       記者調查結論截然相反,街道拒不糾錯

       記者在得到投訴後,和區信訪辦取得聯係,按要求前往東城街道政府進行核實了解溝通,東城街道政府的答複仍然是農村房屋屬於遷建拆除還耕範圍,現無房屋拆遷,不予安置。早期的1992年,大眾新聞報記者曾在原銅梁縣國土局工作,參與了該戶新批的110平方米國有土地審批手續,知道不屬於農村宅基地的情況,於是前往銅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調閱了相關當時建房資料。

       檔案資料顯示,在1992年11月21日原銅梁縣國土局銅國土〔1992〕305號批複,經研究同意征用你鄉晏渡村四社土地1742.5平方米。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屬國有,歸你鄉使用。《銅梁縣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審批表》顯示,同意變更國有土地110平方米給劉紀典使用,申請用途為個體經營。同時,另一份4075號房產登記檔案顯示,2007年 10月15日因征地注銷,並非街道辦事處所說的屬於農村遷建房屋和房屋垮塌滅失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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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勇父親劉紀典獲得批準使用國有土地110平方米的征地批文及國有土地變更表審批表,並非街道所說的批準的是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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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勇父親劉紀典4075號農村宅基地房屋因征地注銷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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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於2010年位於龍騰盛世小區未拆除的牛圈棚)

       記者將調查的情況向銅梁區東城街道進行了反饋。對於劉勇戶是否屬於安置對象,在一年多的調查過程中,記者參與了東城街道黨政一把手和分管領導組織的4次情況調研,也按東城街道的要求向他們提供了書麵的調查意見,也講明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即使農村村民一個平方宅基地都沒有,隻要屬農轉非人員,村社被撤銷建製的,農村人員都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進行住房安置。但事後東城街道仍然按照前麵信訪答複意見作出了無房屋拆遷,不屬於安置對象的認定,不予安置。

       無奈之下,記者向區信訪辦進行了信息反饋。由於東城街道信訪辦在2023年作出答複時,沒有交代訴權,區信訪辦無法進行複查,要求當事人重新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重新信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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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城街道又以無拆遷房屋為由作出不予安置的信訪處理意見)  

       艱難的信訪訴訟維權曆程,訴求被漠視

       2024年12月6日,東城街道重新作出了信訪處理意見,又以劉勇戶無拆遷農村房屋,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為由,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2025年1月16日,銅梁區人民政府信訪辦作出複查意見:申請人屬於此次征地補償安置對象,認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行為屬於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和《信訪工作條例》31條規定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的程序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導入信訪途徑辦理程序不當。複查意見如下:1、撤銷東城街道辦事處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2、申請人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等法定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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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辦作出複查意見認為申請人屬於征地補償安置對象,按照信訪途徑辦理程序不當,撤銷回複,要求按照行政複議訴或者訟程序解決)

       當事人最後又按信訪複查意見向銅梁區人民政府提出了履行安置義務的申請。2025年4月21日,區政府作出了答複群眾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認為:原銅梁縣國土房管局就你戶提出住房安置問題進行了處理,並於2013年7月9日,書麵告知你戶所有征地農轉非人員,均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現本機關不再重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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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區政府信訪意見,重新提出出履職申請,區政府答複提出申請的問題已處理,不再重複處理)  

       2025年12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複〔2025〕13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群眾答複意見書》。如不服,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規定提出訴訟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 01 行初 292 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銅梁區政府對原告申請事項作出的《答複群眾意見書》,告知原告,原銅梁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原告戶提出的住房安置問題進行了處理,該機關不再重複處理。該答複內容未改變原行政職權機關對原告作出的補償安置的結果,《答複群眾意見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故,原告起訴撤銷銅梁區政府作出的《答複群眾意見書》並要求銅梁區政府履行住房安置職責的訴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應裁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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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決,不屬法院的受案範圍,予以駁回)

       兩年半的信訪、訴訟“旅途”,群眾得來的結果隻有寥寥幾字,不予安置,不屬於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被國家成建製征收,全體村民享有住房安置保障的權利,這也包括村民在村裏一個平方宅基地都沒有的,村社建製被撤銷的拆遷,村民都應當獲得住房保障安置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村民在征地拆遷中依法應當享有合法保障的權利。

       村民劉勇告訴記者:當你提出信訪訴求要麼不交代訴權,無法審查。要麼胡亂答複一個沒有法律根據的回複,等你拿出相應的法律依據證明答複不合法,它又給你重新找一個理由回複,等你耗費兩年時間把信訪程序走完,再告知你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找法院來處理。等再到耗費的一年把複議和訴訟程序走完,法院判決又認為這種情況應該由政府處理,法院不應當受理。讓你在他們製定的“規則”裏,不停的往返踢皮球,讓你是什麼事都辦不了。東城街道的這樣的做法,群眾的合法利益,難道就沒有法律保障了嗎?

       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東城街道此番答複存在兩處根本性事實錯誤與履職亂象的問題。其一,刻意混淆土地權屬性質。檔案明確記載,案涉農村土地房屋116㎡屬於拆遷集體土地範圍,人為的卻將110㎡劃撥國有經營性用地混為一談為未進行拆遷的農村集體宅基地。兩個地塊土地性質、審批用途、權屬歸屬均有官方檔案可查,不容隨意篡改曲解。其二,片麵套用條款、事實認定失實。街道以“房屋垮塌、宅基地應被集體收回”為由拒賠,但依據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幹規定》、《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相關條款,房屋滅失、宅基地收回必須由登記機關依法公告並注銷權屬登記才具有合法性。

       經記者全麵核查官方檔案,截至目前,無任何登記機關對劉勇戶農村宅基地因新批宅基地拆除還耕交集體而注銷的登記手續,相反其宅基地檔案顯示是因征地拆遷而注銷,其合法產權持續有效。東城街道在無任何法定注銷依據、無事實支撐的前提下,單方麵認定宅基地應無償拆除而失效、對拆遷房屋及人員安置不予補償安置,對屬於相同類似情況的村幹部卻進行了安置補償,屬於典型的隨意履職、違規裁量。

       法理明晰:群眾權益應予保障,“新官不理舊賬”亟待糾偏

       記者結合全案事實、法律法規及曆年政策文件核查確認,劉勇戶的安置補償訴求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從身份資質來看,劉勇戶全家11人均為合法農轉非人員,所屬晏渡四社已於2004年整體撤銷建製、納入城市統一管理,區政府〔2025〕2號信訪複查意見也認為屬於此次征地安置對象,符合征地住房安置的主體資格。從權屬依據來看,案涉土地為解放前和85年自己建房所得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對於1992年政府統一劃撥建設的國有經營性用地,權屬清晰屬於國有土地不在本次拆遷範圍內。但對拆遷範圍內該戶4075號產權證檔案記錄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了拆遷,對被拆遷人員11人應當獲得的住房安置一直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住房安置。事後張冠李戴一會把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當成農村宅基地未拆遷為由不予安置補償,一會又說農村集體上的房屋是自行垮塌不應拆遷安置,但這一切一直沒有出示法律上的條款予與證明認定。

       從履職邏輯來看,2008年政府信訪答複是官方正式行政承諾,具有行政約束力,後續繼任幹部及職能部門應當接續落實、履約兌現,不得以崗位更替、人員變動為由否定曆史行政行為、漠視群眾合法權益。

       基層治理的核心要義在於守信履約、接續為民。“新官不理舊賬”,看似是前後政策銜接問題、崗位更替遺留問題,本質是部分基層幹部政績觀偏差、責任意識缺失、為民初心弱化的作風問題。一屆政府的公開承諾,代表的是黨政機關的公信力,絕非可隨意作廢的“口頭約定”;群眾依法取得的產權權屬、合法的安置權益,更不能因幹部更迭而無端縮水、懸空落空。

       二十餘年信訪拉鋸、十餘年承諾懸空,劉勇一戶的拆遷安置糾紛,不僅是一戶群眾的民生難題,更是基層“新官不理舊賬”作風頑疾的典型縮影。當地街道無視曆史檔案、曲解政策法規、推翻官方承諾、推諉群眾訴求,不僅讓群眾合法權益長期受損,更直接損害基層政府公信力,積累社會矛盾。

       針對本案事實及法律依據,調查建議:尊重曆史審批事實、恪守行政誠信原則,根據信訪新規“四應四不應原則”依據劉勇戶合法產權登記麵積,按照現行征地拆遷標準足額核算拆遷補償安置,對該戶11名農轉非人員依法全額落實住房安置費用,閉環化解信訪積案。同時,當地主管部門應以此為戒,全麵排查梳理轄區征地拆遷曆史遺留問題,堅決糾治“新官不理舊賬”、推諉扯皮、履職缺位等作風問題,以實打實的整改舉措兌現政府承諾、維護群眾權益。

       對於此事後續進展如何以及其他類似拆遷不公的情況,大眾新聞報將作出持續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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